安徽省風景園林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安徽省風景園林行業協會,英文名: Anhu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ssociation (縮寫:ALAA),是由從事風景園林行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經省登記管理機關許可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接受省住建廳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風景園林先進文化,為行業改革發展服務;堅持面向社會,維護行業利益,為會員和城鄉風景園林建設服務;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合作交流,為發展風景園林經濟、促進安徽風景園林事業發展助力。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風景園林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秉承徽匠精神,營造徽派園林。
(三)牽線搭橋,促進行業發展。適時組織行業人士考察學習,開展業務交流,組織會員單位舉辦行業博覽、產品交易和項目協作論證等活動,培育和推介行業品牌,宣傳和推廣行業先進技術成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風景園林項目建設,參與行業市場競爭,推動風景園林事業高質量發展。
(四)為行業提供有關政策法規、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協調解決會員在科研、生產、營銷和投(融)資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五)維護會員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協調本行業與相關部門及其他行業間的關系。
(六)組織有關課題調研,發布相關信息,適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加強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積極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七)引導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提升行業的形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在本省工商注冊具備法人資格并從事風景園林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包括第一農林產業,如苗木、花卉、草類、盆景等;第二工程與制造產業,如園林與綠化、生態修復、環境治理、建筑行業及園林園藝資材,工具、機械設備物資等;第三服務產業,如勘察規劃設計、咨詢、養護管理、技術研發、插花藝術、園林文化藝術、旅游、教育培訓、銷售、信息與數智化等以及地方風景園林行業組織和管理機構。
個人會員為從事和關心風景園林行業的專家、學者,以及有影響的行業知名人士和管理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入會;
(三)在本行業和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關心和支持風景園林事業;
(五)積極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為: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會長辦公會審核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書及單位會員牌匾;
(五)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發布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本會活動的知情和參與權;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相關援助;
(四)對本會開展活動的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主動反映情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和單位、個人變更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并退回會員證書或單位會員牌匾,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嚴重警告和除名處分。除名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發布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系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出席會議時須向大會秘書處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和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五)審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領導協會的各工作機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需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專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會主席、副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政治可靠,道德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勝任協會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重大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會主席、副主席超過規定年齡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可繼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會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到會人數須達到2/3以上,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方可當選。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任命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
(四)主持本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根據工作分工,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及其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負責秘書處和專門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重大活動的組織聯絡工作;
(五)負責本會日常經費和專職人員的管理,協調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推舉;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或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或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或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
(五)向行業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接受會員和其他人士的資助。會費每年六月底前一次性繳納。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行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核算,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資產管理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省民政廳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須報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注銷登記。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1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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